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卫计委、人社部、财政部共同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服务价格,并要求各省在年底前制定完成具体调整劳动价值学习通答案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至此,蓄势已久的医疗价格改革终于鸣响了发令枪,而四部门联手放大招,也将让艰难的医疗服务价改更具推动力。
药价降服务费涨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意见》指出,今后我国要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取消药品加成及当地政府补偿政策,在此基础上,要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耗材、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为提高医疗服务费用腾出空间,“保证患者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
在医疗服务具体定价方式上,国家发改委负责人介绍,今后将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的数量。此外,到2020年,我国将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这意味着,今后医疗服务定价将会参照居民收入而定,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将基本理顺。
为了确保价格改革如期完成,国家发改委本次还公布了重点任务分工和事件安排表:在今年底,我国要制定、公布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为了加强对价改实施情况的监察,卫计委还将牵头建立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指标定期通报机构,这些指标包括医院的总费用、监察检验收入占比、药占比、门诊占比等,也将在今年底前完成。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民众的医保使用是否会受到影响劳动价值学习通答案?对此,《意见》指出,“特别强调医保支付必须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同步出台、同步实施”。据本次医疗服务价改的设计,医保服务将与改革衔接配套,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
为了保障不让“看病贵”加剧,《意见》明确了“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原则,提出了多项配套保障措施。具体来看,主要通过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以及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的空间,以确保医药费用总量维持平衡。另外,医疗服务价改将与医保支付政策进行配套衔接。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要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上不会增加。
“作为一名在一线工作数十年的医生,我觉得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设想肯定是好的,但落地确实还存在不小的难题,”一位不愿具名的三级医院负责人指出,“在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后,要想保障医院、医保、患者的负担不会有太大提高,前提是要将药费和检查费同幅度下调,一旦做不到就会大大影响改革效果。更为严重的情况是,由于现在大多实现医保总额控费,也就是拨付给每个医院的医保资金是固定的,在这一背景下,如果出现服务费涨了,但药费和检查费又没能得到很好控制,甚至会出现医院拒收医保病人的情况。”
针对现行医保制度,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教授崔小波则指出,现在社保管理方式较为粗犷,每年发放给医院的社保配额不够精细,存在一定金额的浪费。崔小波建议,今后,医保可以不以医院为依托,而将配额发放至具体医生手中,如果医生能够不开高价药和高价服务,节约下来的部分社保金额可以作为奖励发给医生。此外,还可以运用大数据手段,联网筛查医生是否只开某些厂家的药,是否只开费用高的医疗服务,如果属实,将取消医生开具可报销医药用品及服务的资格。
“医服价改”还需配套细则支撑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2009年起就出现在相关文件中,一些地方也已经启动了此项改革。但此前,这项改革无论是在文件中的表述,还是在一些地方的试点,似乎都呈现出“碎片化”。而此次发布的《意见》,无疑内容更系统更全面更完整,对于指导推进此项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就《意见》本身来说,既符合医护人员期待,也基本符合公众期待。对前者而言,改革后可体现劳动价值,获得与自身价值相适应的劳动报酬。对后者来说,由于改革后可以调动医护人员积极性,患者可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而且《意见》也承诺“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由此来看,此项改革值得期待。
但从部分地方先行改革的情况来看,单靠一纸《意见》还不够,还需要相关配套细则来支撑。比如去年山东省启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后,据该省媒体报道,只闻涨声不见降声,专家诊疗费等大幅上涨,却不见CT等检查费用降价。也就是说,改革实践与该省改革意见不符,没有做到有涨有降、涨降同步。
此次《意见》也提出“有升有降”,所谓“升”是指提高诊疗、手术、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劳动价值学习通答案;所谓“降”,是指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但在今后实践中很有可能也出现“只涨不降”或者“涨多降少”等情况,因此,应该在《意见》的基础上出台配套细则。
细则要解决什么问题呢劳动价值学习通答案?其一,应该明确“先降后涨”的原则,避免改革增加患者负担;其二,该降的不降,或与财政补偿不到位有关,必须在细则中明确财政补偿比例或额度;其三,或是因为某些公立医院太贪婪,应该有专门的细则用于考核公立医院及其负责人,以鞭策公立医院积极落实改革要求。
还需要细则来明确如何保障个体利益不受损失。《意见》只提到“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这句话比较宽泛,即使多数患者负担不增加,但少数主要依靠医疗服务的患者改革后负担很可能是增加的,只有兼顾公众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改革才是好改革。因此,细则需要有针对性地减轻那些依靠医疗服务的患者的负担。
《意见》提出,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这是很有必要的,但“政府主导、利益相关方谈判形成价格的机制”究竟如何来实现,却没有明确。利益相关方应该包括地方政府、公立医院、患者等,但患者在价格谈判中占多大比例、患者代表如何遴选等,恐怕需要专门的细则来规范。
显然,一份指导全国的《意见》不可能做到细节完美,恐怕还需要出台多个配套细则来落实《意见》精神,有的细则需要地方因地制宜来制定,但有的事项可能需要国家层面来统一,比如各级财政对公立医院的补偿,不仅关乎取消以药补医的成败,也关乎“医服价改”的成败,不妨由国家划出补偿“红线”。
另外,还有一些细则需要在改革过程中,根据改革实践不断暴露的问题,来制定和出台。总之,即便是新医改的一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但需要一纸《意见》进行“宏观指导”,也需要相关配套细则当“腿”,让《意见》真正落地,少打折扣。
什么是医疗服务价格?
简单说,就是你生病后去医院看病、检查或做手术的费用。具体包括门诊、住院、各项检查、治疗、检验、手术等项目的价格。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改什么?
医疗服务收入、财政补助、药品加成是公立医院收入的主要渠道。受“以药补医”机制等因素制约,之前我国医疗服务价格总体偏低,药品收入在整个公立医院的收入当中占比较高,可能会出现一些用药行为的不规范,甚至出现多开药的情况。
而在原有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中,医疗服务项目间的比价也不合理,诊疗、护理、手术等价格偏低,大型设备检查、检验、治疗等价格偏高。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主要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个就是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原来的三个补偿渠道变成两个补偿渠道,即通过医疗服务收入和财政补助让医疗机构不要再通过药品的收入来维持运营。
第二个就是通过改革,使医疗服务价格的内部结构更加合理。
医疗服务价格怎么改?
医疗服务价格未来该怎么改?主要有以下方向。
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和其他市场竞争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
国家制定技术规范地方确定具体项目
国家负责制定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服务,地方确定医疗服务收费的具体项目,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数量,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
改革后看病的负担会加重吗?不会!
本次改革之后,有的价格会上涨,有的会下降,会不会增加人们看病的成本?
一升一降总体持平
按照这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的总体要求,目前,安徽、江苏、浙江、福建等4个省市试点的城市公立医院已经把药品加成从医院收入中剔除,实现药品零差率销售。
通过这部分价格空间,提高了之前偏低的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之前偏高的CT、核磁共振、高压氧仓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费用。
在确保患者总体就医费用不增加的前提下,实现医疗服务价格的结构调整,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配套医保支付政策
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都要按照规定纳入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确保患者的费用总体上不增加。
强化医药费用控制
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和医药费用控制,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规收费行为,确保区域内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
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会不会高到让人看不起病?
实行价格放开的医疗服务市场竞争充分,非公立医疗机构也提供,患者选择面更广。
医疗机构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并保持相对稳定。
会积极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
将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从地方实践来看,河北、江苏、山东、吉林等地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的价格总体平稳。
改革后,医保报销的相关内容会有变化吗?
变化有以下几点:
医保相关政策将同步出台、同步实施;医保部门会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医保将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管,改革总体不会增加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各地前期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情况如何?
已有29个省(区、市)的全部县级公立医院取消了15%的药品加成,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浙江、江苏、安徽、福建等4省城市公立医院已全部取消了药品加成,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改革后,公立医院新型补偿机制正在建立,医院收入结构优化,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患者负担总体未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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