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通思政课第六章答案(知到思政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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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后台不少查成绩的同学,

当然成绩出来了,大家就要关心奖学金的问题啦~

过了这学期马上就可以评这一学年的奖学金了,

一起来看看奖学金评比条件吧学习通思政课第六章答案

关于学院奖学金

  一、

学习通思政课第六章答案(知到思政课答案)

  奖学金种类

  ⒈奖学金种类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⒉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共三个等级。

  ⒊单项奖学金分为文明学生标兵奖、文体活动奖、社会实践奖、学生干部奖和创作设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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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奖学金评定比例及标准

  ㈠评定比例

  ⒈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通思政课第六章答案:一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5%;二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三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0%。

  ⒉单项奖学金:每项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

  ㈡奖学金标准

  ⒈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准:

  美术学以外各专业: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500元。

  美术学(美术学、文化传播与管理)专业:一等奖2600元;二等奖1600元;三等奖800元。

  ⒉单项奖学金标准:每人300元。

三、

  学生参评奖学金基本条件

  ⒈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

  ⒉遵纪守法,模范地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⒊修满年度内应学课程,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

  ⒋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院和社会组织的有益活动及公益劳动。

  ⒌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⒍在年度文明学生评选活动中被评为文明学生。

四、

  学生参评奖学金具体条件

  ⒈学生在年度内所学学科考试中,专业课平均成绩排名在本系年级(或班级)10%以内(单科不低于85分);共同课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不低于80分);外语成绩不低于70分;年终综合量化测评排名在本系年级(或班级)10%以内;文明学生考核成绩90以上,可参评一等奖学金。

  ⒉学生在年度内所学学科考试中,专业课平均成绩排名在本系年级(或班级)25%以内(单科不低于80分);共同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不低于75分);外语成绩不低于60分;年终综合量化测评排名在本系年级(或班级)25%以内;文明学生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可参评二等奖学金。

  ⒊学生在年度内所学学科考试中,专业课平均成绩排名在本系年级(或班级)50%以内(单科不低于75分);共同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单科不低于65分);外语成绩不低于60分;年终综合量化测评排名在本系年级(或班级)50%以内;文明学生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可参评三等奖学金。

  ⒋学生在年度内所学学科考试中,专业课、文化课平均成绩70以上,无不及格科目,年终综合量化测评排名在本系年级(或班级)70%以内,可参评单项奖学金。在文明学生考核中成绩特别优秀者可参评文明学生标兵奖;在文体活动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可参评文体活动奖;在社会实践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可参评社会实践奖;在学生干部工作方面成绩特别突出者,可参评学生干部奖;作品在市级以上比赛中获奖,作品入选省级以上展览,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作品、论文者,可参评创作设计奖。

五、

  评比工作要求

  ⒈学生入学后第二学年秋季及以后每年秋季开学后,按学生学习期间德、智、体等方面的综合量化测评成绩评定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其中单项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可兼得,单项荣誉称号与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荣誉称号也可兼得。

  ⒉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比要坚持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比工作要严格依照评比条件施行,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名额宁缺勿滥。

  ⒊评比过程中,各系由主任、党支部书记、副主任、教研组长(或工作室负责人)、任课教师代表、系秘书、辅导员等组成7人或9人“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严格依照本条例履行评审职责。

  ⒋教务处、学生处、物业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学生成绩及综合表现通报各系。各系责成专人对学生进行经常性考核,建立学生成绩和综合表现档案,为年终综合量化测评提供客观依据。

  ⒌各系初评结束后,应将评比结果进行公示,经一周公示确无异议后,及时将评比结果报学生处审核,最后由主管院长批准后予以公布和表彰。

六、

  评定奖学金其它事项

  1.学生在学期间,受学院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当年不得参评奖学金;受学院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在学期间不得参评奖学金。

  2.年度内有缓考、补考科目的学生不参加年终奖学金测评。

  3.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处。

关于国家奖学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奖励人数,综合省内实际情况分配确定。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出资设立。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省以上财政负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七条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教学单位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学生处复核,提出我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院按上级规定时间和方式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学院和各教学单位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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